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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第三人梁**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自愿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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