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第三人梁**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自愿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何**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邹*与邓李*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谢**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刘娇与赖慧桃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龚**与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马坝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韶关市**有限公司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方**与增城市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赖**与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纠纷二审判决书
欧**与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