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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增城市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雄诉被告增城市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6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2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萧**,被告增城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李**、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雄诉称:2015年1月8日晚,原告下班后到增城市荔城街翠华街三巷一个朋友处,与几名同事一起娱乐、打麻将。约22时左右,被告下属的西**出所民警到该处巡查,以原告参与赌博为名,将原告及几个同事以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为名,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期限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12日止。当天,原告被送往增城市拘留所拘留三日。原告认为打麻将只是公司同事之间工作之余的娱乐活动,并非赌博,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而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属于行政违法,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增公网行罚决字(2015)0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增城市公安局辩称:一、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根据收集的证据证明,原告方**于2015年1月8日22时许在增城市荔城街翠华街三巷一出租屋首层伙同冯**、钟**、魏**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指认、同案人的陈述、缴获的赌具及赌资等证据证明。原告赌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幅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1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详细告知了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并于同年1月9日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明确告知原告拟作出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告对方**作出行政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增城市公安局下辖西**出所巡查民警在增城市荔城街翠华街三巷一出租屋内查获原告方**等8人涉嫌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当场对方**等人进行检查,制作《检查笔录》,当场缴获方**、冯**、钟**和魏**一桌四人的赌资共计840元;张**、麦奋枢、陈**、龙叔球一桌四人的赌资共计690元和两张电动麻将桌、四副塑料麻将赌具。原告方**一桌采取“10元爆炸胡自摸奖五条码”的赌注方式论输赢,就自摸和奖码赌资每盘10元至60元不等,另明扛、暗扛也按10元计,若有明扛或暗扛每盘的输赢则更多,每盘赌资现金支付,每次自摸能赢30元至300元不等;张**一桌采取“硬5元自摸奖两或三条码”赌注方式论输赢。被告对涉嫌赌博的原告方**及冯**、钟**、魏**、张**、麦奋枢、陈**、龙叔球共8人依法口头传唤至西**出所进行调查询问。询问过程中,原告方**拒绝提供其家属的具体联系方式,被告无法依法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原告家属。2015年1月9日,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拟作行政处罚,被告向原告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原告拟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原告是否陈述和申辩,原告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增公网行罚决字(2015)0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查明原告方**于2015年1月8日22时许在增城市荔城街翠华街三巷一出租屋内以打麻将的形式参与赌博被现行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决定对方**处以行政拘留三日,拘留期限自2015年1月9日至1月12日止。同日,被告以增公网行拘通字(2015)第170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通知原告方**家属,该通知书由原告家属蔡**签署。被告对原告方**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2015年1月27日,原告因不服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5年1月9日,被告对冯**、钟**、魏米粮等亦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对原告赌博的地方因为经常有人打麻将“扰民”而被当地居民以挂号信方式匿名举报,举报人称该处虽为停车场实为赌场,请求被告依法查处。2015年1月15日,西**出所作出《情况说明》,内容为方**等人赌博当时未能找到该屋主,后经多次走访仍未能找到,故对该赌博场所暂未能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增城市拘留所执行回执》、《询问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匿名举报信》、《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告增城市公安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是其法定职责。本案原告认为被告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提起本案的诉讼,其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被告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于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赌博行为中“赌资较大”的起算点,根据“合理性”原则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综合分析。本案中,方**一桌四人采取“10元爆炸胡自摸奖五条码”另加明扛和暗扛的赌注方式论输赢,赌资输方每盘每人输10元至60元或更多,赢方每盘能赢30元至300元不等,打麻将明扛、暗扛、自摸中码等很大程度上具有偶然性,方**等人所进行的打麻将活动实际上是以较小的金额付出博取较大金额收入的可能性,且在赌博现场已查获赌资累计800多元以上,符合赌博“赌资较大”的情形。方**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被告依上述法律的规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被告在对原告作行政处罚决定前,将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等权利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形式进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合法。因此,增公网行罚决字(2015)0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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