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诗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以其已与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