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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水务局与黄**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揭东区水务局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黄**作出的揭东水务(2014)行罚第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揭东区水务局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处罚决定书的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揭东区水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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