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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云浮市**限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云浮市**限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云区人社监字(2014)第1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浮市**限公司有一批空调、厨房用品、沙发、电视机等物品。为防止被执行人云浮市**限公司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云浮市**限公司内的空调、厨房用品、沙发、电视机【查封的空调、厨房用品、沙发、电视机以《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为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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