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限公司簕竹分公司与新兴**护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限公司簕竹分公司诉被告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限公司簕竹分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限公司簕竹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簕竹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限公司簕竹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