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揭阳**护局与被执行人陈**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揭阳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陈**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榕法行非诉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对揭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揭环罚字(2014)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应履行:一、经营的熔铜工场废金属冶炼(废铜熔铸加工)项目停止生产,二、向申请执行人揭阳市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人民币60000元及从2014年8月16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以人民币60000元为限)。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经营的熔铜工场废金属冶炼(废铜熔铸加工)项目现已停止生产,但罚款没有缴交。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名下的车牌号为粤VN27XX号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未能实际控制。经到国土、房管、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查询,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榕法执字第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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