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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监督管理局与重庆蓝**公司安监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重庆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监支)安监管罚(201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28日13时20分,被执行**料有限公司厂房改造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在运送一根长9米的C型钢材时,钢材一端不慎触及10KV高压线,造成2人死亡。申请人重庆市**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0日送达《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并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10月24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重庆市**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0日以重庆**有限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将厂房改建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对作业现场未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万州(监支)安监管罚(201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重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9万元(壹拾玖万元)的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0日送达给被执行**料有限公司。该处罚决定书告知被执行人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被执行**料有限公司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1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人重庆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的催告通知,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申请人重庆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万州(监支)安监管罚(201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万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万州(监支)安监管罚(201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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