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荣县**督管理局与余**食品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荣县**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荣)食药监食罚(2015)33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荣县**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荣县**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荣)食药监食罚(2015)33号],余**应缴纳罚款2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元,合计4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余**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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