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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梓潼县水务局水利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梓潼县水务局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诉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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