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龙诉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交通治安巡逻警察大队、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公安道路行政处罚9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龙诉被告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交通治安巡逻警察大队、被告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公安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报请绵阳**民法院指定管辖。绵阳**民法院经审查准许后,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绵行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平武县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平武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