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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因与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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