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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被告江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江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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