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阆国土资罚(2014)7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阆国土资罚(2014)7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7326.52㎡给七里办事处孙**委会集体经济组织;2、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7326.52㎡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7326.52㎡的罚款柒万叁仟贰佰陆拾伍元贰角整(人民币小写73265.2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法,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正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阆国土资罚(2014)7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