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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源局申请执行西昌**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西昌**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昌**源局申请执行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西国土资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西昌**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1、责令西昌**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9044.04平方米(28.56亩)集体土地。2、责令西昌**限公司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636.05平方米(11.45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13年扩建厂区新占土地范围)。3、没收西昌**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1407.99平方米(17.11亩)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998年老厂占用土地范围)。4、对西昌**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1407.99平方米(17.11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壹拾柒万壹仟壹佰壹拾玖元捌角伍分(11407.99u0026times;15元/平方米=171119.85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罚款。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西昌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西国土资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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