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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岳池县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申诉复查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龙**因与被申请人岳池县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5)广法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龙小菊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显失公正,请求撤销原判,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岳池县公安局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裁判结果公平公正,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岳池县公安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的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龙**因铁路建设征地补偿等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经广安市人民政府确定信访终结后,采取到北京**周边等非信访场所非法上访,其行为极其错误;2014年8月17日,龙**上街买菜,在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做思想工作的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袭击工作人员致工作人员受伤,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岳池县公安局认定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事实清楚。岳池县公安局接警后,立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岳*(城南)行决字(2014)第015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龙小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龙小菊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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