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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金沙县石场苗族彝族乡卫生院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石场卫生院作出的金卫医罚(2014)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金卫医罚(2014)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2014年9月9日,金沙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石场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经县级卫生或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对王某某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妇科医师赖*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同月22日,金沙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石场卫生院送达了金卫医告(2014)0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场卫生院于同月24日表示放弃听证。2014年12月1日,金沙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金卫医罚(2014)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石场卫生院,该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同时责令即日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石场卫生院在法定期间内对该处罚决定书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故金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根据《中**县委、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沙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撤销原金沙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原金沙县计划生育局,组建金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金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章于2015年元月启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沙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石场卫生院检查中发现该卫生院未经县级卫生或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对王某某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妇科医师赖*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在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该局对石场卫生院进行处罚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石场卫生院明确表示放弃听证后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金卫医罚(2014)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此可见,申请人金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石场卫生院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金沙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金卫医罚(2014)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的部分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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