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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诉广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因广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初不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广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仅是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之一,并非是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陆**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陆**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被上诉人广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简称u0026ldquo;责令限期拆除u0026rdquo;)是不合法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u0026rdquo;u0026ldquo;责令改正u0026rdquo;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2、u0026ldquo;责令限期拆除u0026rdquo;这种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被上诉人依照行政处罚法作出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主体不适格。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应当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上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受理。4、上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仍以调查为由向上诉人收集证据,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综上事实和理由,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广**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指令广**法院受理该案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u0026rdquo;之规定,广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广城综执法责改字(2014)第018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并没有从实体上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仅是行政处罚前的程序之一。因此,该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范围。本案上诉人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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