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7月17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孙**作出的市国土长监字(2014)9-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以处罚决定尚未生效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市国土长监字(2014)9-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