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诉讼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在证据交换的前提下,经本院启动行政争议化解、释明程序,原告张*表示予以认可,现原告张*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