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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诉讼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在证据交换的前提下,经本院启动行政争议化解、释明程序,原告张*表示予以认可,现原告张*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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