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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卫生局因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汉卫消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卫生局因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汉卫消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汉卫消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未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4年9月30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递交了申辩书,以企业负债累累,无经济来源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2014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了汉卫消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1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汉卫消催(2014)1号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卫生局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作出的汉卫消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及催告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汉中市卫生局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汉卫消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汉中市卫生局作出的汉卫消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5000元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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