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x不服城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迎春独任审理,夲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了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x在被告城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改变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