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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诉被告洋县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洋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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