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诉被告镇巴县公安局、被告镇巴县人民政府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陈**、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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