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不服城固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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