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乡**护局与西乡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乡县环境保**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西乡**护局依据本院(2015)西行非诉审字00009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对西环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罚款140000元。本院已经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与西乡**护局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000元申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乡县环境保护局西环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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