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城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王**以经法院协调,其已与被告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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