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杨**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4月1日作出西建罚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西*罚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申请人杨**于2011年4月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新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五层。2011年10月在修建房屋过程中,被申请人杨**违反审批内容,擅自加修六层,超建面积共计178.84平方米。2011年10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西*停字(2011)136号《停工通知书》责令其停工,被申请人不予理睬继续施工,现加修的第六层房屋已完工。被申请人杨**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2013)西*告字第65号《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被申请人仍未理睬。2014年4月1日,申请人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西*罚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杨**违法建设行为处以16095元的罚款。限被申请人杨**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并于同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至今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西*罚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西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西*罚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〇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