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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城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城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王**以经法院协调,其已与被告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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