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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台分局因被执行人陕西理**任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台分局因被执行人陕西理**任公司未履行汉区环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汉区环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长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在2013年12月20日前修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实现稳定运行。2014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现场检查被执行人整改落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仍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4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递交了申辩书,请求对其免于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汉区环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30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2014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汉**催字(2014)3号行政强制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汉中市**台分局对陕西理**任公司作出的汉区环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强制催告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汉中市**台分局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汉区环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汉中市**台分局作出的汉区环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70000元,另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的加处罚款(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9月2日)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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