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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护局与南郑县**有限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南郑**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南郑县**有限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南环罚字(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11月30日送达被申请人南郑县**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郑县**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南郑**护局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郑**护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申请人南**有限公司在南郑县忍水镇铁炉村四组建设免烧砖生产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对此,南郑**护局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南环罚字(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11月30日送达被申请人南**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南**有限公司建设免烧砖生产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对此,南郑**护局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南环罚字(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11月30日送达被申请人南**有限公司。南郑**护局作出南环罚字(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南郑县环境保护局所作出的“南环罚字(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准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南郑县**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南环罚字(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以及实际支出费用和因强制执行造成的损失,均由南郑县**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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