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南郑**护局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在审查中,经协调申请执行人南郑**护局与被申请人南郑县同利源**限公司达成了一致协议。被申请人并自动履行了义务。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郑**护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南郑**护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南郑**护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南环罚字(201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