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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护局与南郑县**有限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南郑**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南**有限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南环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2月18日送达被申请人南**有限公司。南郑县**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南郑**护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期间经本院协调,被申请人南**有限公司认识到其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自愿缴纳了罚款。现申请人南郑**护局向本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南**有限公司认识到其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接受了行政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缴纳了罚款。申请人南郑**护局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南郑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对“南环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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