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略阳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略环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和弦音乐会所提出行政复议,略阳县人民政府略政复决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申请执行人处罚决定,略阳县和弦音乐会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略阳**护局做出的略环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略阳县环境保护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