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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略阳**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和弦音乐会所不服环境污染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略阳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略环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和弦音乐会所提出行政复议,略阳县人民政府略政复决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申请执行人处罚决定,略阳县和弦音乐会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略阳**护局做出的略环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略阳县环境保护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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