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齐诉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大队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大队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岳*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连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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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