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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苓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武*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武**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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