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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刘**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唐**拆裁字(2014)110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要求对刘**所有的唐山市路南区车站路108号商业房屋进行搬迁腾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唐山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对路南区南富庄区域进行整体拆迁改造,并于2010年9月27日依法作出拆许字(2010)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因与刘**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4年7月28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唐**拆裁字(2014)110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014年8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以货币补偿、按比例置换两种方式供该户选择(具体内容见行政裁决书),并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搬迁腾空该房屋。行政裁决送达后,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30日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唐山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唐**拆裁字(2014)110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其仍不能自觉履行裁决义务,故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唐**拆裁字(2014)110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材料,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应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唐**拆裁字(2014)110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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