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唐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不服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唐**(高)行罚决字(2014)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发现被诉处罚决定曾经唐山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唐山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唐*复决字(2014)第28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处罚决定。经原告同意,本院依法追加复议机关唐山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10月26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5年10月20日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曹*、委托代理人鲁**、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副政委许**、委托代理人戚**、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孔*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10月26日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副政委许**、委托代理人白**、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孔*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5年10月20日休庭时明确告知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2015年10月26日9时30分继续开庭,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并在开庭笔录上签字认可。2015年10月26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