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卫*会违法占地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做出滦国土资罚决字(2015)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滦国土资罚决字(2015)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故依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滦国土资罚决字(2015)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