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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滦县**农场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滦人劳监处字(2015)第003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印金丰农场支付阎**等人的工资。被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印金丰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催告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滦人劳监处字(2015)第003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滦人劳监处字(2015)第003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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