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及志*诉被告武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中,审查后发现原告及志*申请撤销被告武邑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吴**颁发的武国用(2009)字第转0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该纠纷原告已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衡水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了衡政复决字(2014)7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武邑县人民政府为吴**颁发的武国用(2009)字第转0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向原告释明,其可以变更被告提起诉讼,但原告认为其对复议决定没有意见,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志*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及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及志*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