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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上海荣**)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沪人社监(2014)理字第00738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上海荣**)有限公司无故拖欠李*等223名劳动者2014年9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069,211.91元,要求被执行人补发上述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沪一中非执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沪人社监(2014)理字第00738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财产已被有关法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控交接表、上**地产登记簿、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监(2014)理字第00738号行政处理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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