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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委员会与日榮友絵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日榮友絵因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4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4年8月16日,日榮友絵以上海**术协会(下称市科协)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委员会(下称市科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科协履行以下法定职责:1、确认许**不是王*的配偶;2、确认许**不是王*女儿;3、确认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2)怀民一初字第158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真实性;4、复印一份上述民事调解书给申请人;5、确认许**生父是活着的,“她由生父赡养是法律给予的义务、责任和权力”;6、拿出王*认可许**为女儿的凭证;7、出具被申请人认定许**是王*配偶,许**是王*女儿的详细证据材料及事实说明;8、对日榮友絵在6月2日的行政起诉状和3月26日、3月28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答复。市科委于同月20日收到日榮友絵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市科协是群众组织,非行政机关,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据此,市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沪科法(2014)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日榮友絵。日榮友絵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市科委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之规定,市科委具有对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市科委收到日榮友絵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行政程序合法。根据《市科协章程》的规定,市科协是人民团体,非**委下设的行政机关,且经审查日榮友絵申请市科委履责的内容,亦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科委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日榮友絵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原审遂判决:驳回王**(日榮友絵)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日榮友絵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日榮友絵上诉称,市科协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上诉人以市科协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复议范围;被上诉人认为市科协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缺乏事实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8月26日,上诉人以王**(日本名:日榮友絵)的名义向被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具有对向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行政程序合法。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市科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术协会实施细则》的规定,市科协属于人民团体,不是行政机关,而上诉人要求市科协履行的事项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市科协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上诉人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日榮友絵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日榮友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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