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英、胡**、张**、卞庆法、朱**、吴**、陈*、朱**、胡**、温*、顾**、杨**、钱**、袁**、李**、沈**、孙**不服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及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钱英、胡**、张**、卞庆法、朱**、吴**、陈*、朱**、胡**、温*、顾**、杨**、钱**、袁**、李**、沈**、孙**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英、胡**、张**、卞庆法、朱**、吴**、陈*、朱**、胡**、温*、顾**、杨**、钱**、袁**、李**、沈**、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英、胡**、张**、卞庆法、朱**、吴**、陈*、朱**、胡**、温*、顾**、杨**、钱**、袁**、李**、沈**、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