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顾**起诉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顾**请求法院判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2009)宁行复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所认定的拆迁补偿方式,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权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起诉人顾**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