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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顾**起诉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顾**起诉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顾**请求法院判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2009)宁行复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所认定的拆迁补偿方式,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权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起诉人顾**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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