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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政补偿、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收到起诉人陈**的起诉状,以无锡市建设局为被告,诉称: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于2015年1月5日获悉,被告在2014年5月18日批准锡拆许*(2008)第79号房屋拆迁延期许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苏建行复(决)字第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确认锡拆许*(2008)第7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现要求撤销锡拆许*(2008)第79号房屋拆迁延期许可。

本院查明

经审查,无锡市建设局于2013年8月7日对无锡国**限公司与陈**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纠纷作出(2013)锡建拆裁字第88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陈**提出行政复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苏建行复(决)字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2013)锡建拆裁字第88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并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无锡市建设局遂向无锡**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2013)锡建拆裁字第88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的申请,要求陈**立即携同住人腾空搬出无锡市南长区前坭旺庄2号房屋。无锡**民法院审查后作出了(2014)南非诉行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2013)锡建拆裁字第88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无锡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就城市房屋拆迁这一复合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选择最终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现陈**仍就前置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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