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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源局与宜兴**验小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申请本院对宜兴**验小学(以下简称高塍小学)强制执行宜国土资监(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市国土局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市国土局的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于2014年7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无锡市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被申请人高**学作出宜国土资监(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高**学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高塍镇高塍社区土地建设操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高**学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塑胶操场16451平方米及围墙366米,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处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伍**拾元整(16451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认的拆除建筑物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1日向高**学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高**学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宜国土资监(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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