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阴**源局与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澄非诉行审第000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澄土监罚字(2013)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按照澄土监罚字(2013)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退还非法占用的2.38亩集体土地,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38亩(1587平方米)土地缴纳罚款23805元。计*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亦未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仅缴纳罚款2380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计*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调取相关材料,并现场查看计*在江阴市云亭街道毗山村2.38亩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大理石加工车间及场地,多次对计*做沟通、督促工作,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上述事实当面告知了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其表示鉴于案件具体情况,申请法院暂缓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澄土监罚字(2013)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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