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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育委员会与丁**、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9月1日作出启计征决字2011(8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丁**与被申请人沈**于2010年10月16日不符合再生育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原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74296元,逾期则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交纳社会抚养费74296元及滞纳金。

本院查明

另查明,根据中**市委启发(2014)48号文件,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局职责整合,组建启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启计征决字2011(8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加处滞纳金数额不超过原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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