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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4)1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4)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08年3月,周**以开办建德市大同镇强俊新型墙体材料厂的名义,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功能区非法占用7167平方米土地用于工业建设。经现场勘测,已建占地面积928平方米、建筑面积928平方米的一层厂房及管理房,所占土地中1896平方米为农用地、5271平方米为建设用地,均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大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2008)39号)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周**退还非法占用的7167平方米土地,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928平方米房屋,并处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96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5271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1698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6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缴纳罚款人民币116985元。201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5)第1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中责令周**退还非法占用的7167平方米土地的内容,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928平方米房屋的内容,不符合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建土政罚决(2014)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周**退还非法占用的7167平方米土地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建德市大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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